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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德)责改字〔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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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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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
法定代表人:陈振强
住所: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煎茶镇火石丫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把新修建的粪便收集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排到******有限公司对你公司新修建的粪便收集池下方约20米处雨水沟里的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悬浮物超标73.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46.2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9.8倍、总磷超标10.6倍、氨氮超标1.6倍、粪大肠菌群超标准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1页,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5月17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你公司把新修建的粪便收集池内的养殖废弃物排到你公司新修建的粪便收集池下方约20米处雨水沟里的环境违法行为;
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制作清单2份2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养殖等情况;
4.德江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德江县农祥牧业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德环书【2015】11号1份4页,证明你公司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5.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德江县农祥牧业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备案》的函,铜环评函【2021】8号和原环评验收意见各1份共9页,证明你公司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6.监测报告(贵恒监报【2024】340号)1份10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停止向环境排放养殖废弃物,并10日内清理向环境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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