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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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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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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南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修订)(2017年11月4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
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17年11月4修订)???第七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修订)
第七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
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修订)第七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
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修订)第七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修订)第七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修订)第八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修订)第八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管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
对未经许可进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
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及其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扰乱超限检测秩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
对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六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2
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3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4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5
对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6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按照规定未携带营运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六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7
对出现《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项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8
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七十条第一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9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七十条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0
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1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2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七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3
对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修改)第四十九条
34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5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6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7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8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39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0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1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2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3
对《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4
对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污损、涂改、覆盖城市公共交通标志、设施,以摆摊设点等行为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站点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26日修正)第五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5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驾驶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27日修正)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6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停业、终止经营未向县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28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7
对《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29日修正)第五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8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使用无从业资格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驾驶人驾驶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运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30日修正)第五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49
对违法转让客运经营权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0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1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2
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未遵守行业标准、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3
对违反《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4
对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亡后逃逸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5
对未经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未取得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在车辆上使用顶灯、计价器、服务标志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2021年3月31日修正)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6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施行)第四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7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8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施行)第四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59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施行)第四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0
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订)第四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1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2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3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4
对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5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与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6
对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7
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九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8
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69
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0
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一百零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1
对擅自改变客运站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不公布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一百零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2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六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3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六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4
对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或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六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5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6
对强行招揽货物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六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7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8
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79
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六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0
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六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1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2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3
对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4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5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6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修正)第六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7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修正)第六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8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02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89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02月23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0
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2022年02月23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1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五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2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五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3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开放交通试运营,且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六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4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5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6
对监理单位违反规定,未有效进行监理抽检工作和施工试验检测管理,且有试验检测数据作假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六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7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8
对《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99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与有效使用的;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擅自修改设计,偷工减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条例》(2023年11月29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0
对在公路擅自超限运输的处罚
行政处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1
对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2
对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3
对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4
对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5
对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6
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7
对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8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09
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0
对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1
对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2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3
对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4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5
对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八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6
对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八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7
对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八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8
对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八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9
对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八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0
对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1
对《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2
对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3
对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4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5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6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7
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0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8
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09月28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29
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0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0
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09月28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1
对船舶未遵守特殊保护水域有关防污染的规定、标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0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2
对违反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质不明的货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09月28日修正)第五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3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未按规定报告的或者未按规定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22年09月28日修正)第五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4
对申请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船舶识别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5
对未按规定取得船舶识别号或者未将船舶识别号在船体上永久标记或者粘贴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识别号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6
对违反《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7
对受托航运公司未履行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8
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9月1日)第三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39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0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1
对未妥善处理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隐患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清除、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等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2
对《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2年9月21日)第五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3
对中国籍船舶未按照规定携带《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2022年9月21日)第五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4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四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5
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四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6
对船员服务簿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船员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7
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未携带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8
对?《船员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49
对?《船员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0
对?《船员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六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1
对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从事船员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2
对船员培训机构不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培训大纲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等要求,进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3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4
对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用人单位未将其招用或者管理的船员的有关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5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提供船员服务时,提供虚假信息,欺诈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6
对船员服务机构在船员用人单位未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船员用人单位提供船员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五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7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8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未随船携带船舶营运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正)第三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59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0
对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1
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正)第三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2
对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未为其经营的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3
对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7月20日修正)第四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4
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三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5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6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7
对《航道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8
对在航道内挖沙取石、开采砂金、钻探、打桩等影响通航,不经河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航务管理机构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69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0
对违反《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1月27日修正)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1
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不在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场地开展教学和培训的处罚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11月1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2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四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3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四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4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四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5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四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6
对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7
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8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79
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0
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1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十八、二十六、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
行政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三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2
裁决客运经营者发车时间安排纠纷
行政裁决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3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修订)第五十八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4
对车辆超载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8月21日修订)第六十一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五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七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5
对道路运输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6
对道路运输车辆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7
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七十条、七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8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四十七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89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危货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第五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0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1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23年11月10日)第四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2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11月30日)第四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3
对网约车市场监管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11月30日)第二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4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四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5
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8月11日)第四十一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6
对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等违反《公路法》规定行为的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7
对船舶进入禁航区进行日常监管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二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98
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服务中心
199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的安全巡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0
对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安全巡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服务中心
201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强制拆除非公路标志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第七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
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强制扣留
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3
对内河交通存在安全隐患的、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强制处理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服务中心
204
对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船舶的强制脱离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5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强制拆除或者恢复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服务中心
206
对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动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强制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7
对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8
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9
对逾期不消除安全隐患的未经依法批准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的,向港口水域倾倒泥土、砂石的强制消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服务中心
210
对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条
《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1
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损害航道通航条件的,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2016年7月2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2
暂扣车辆和设备
行政强制
《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二条
思南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13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第十八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申请从业资格注册或者延续注册的,应当填写《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登记表》(式样见附件2),持其从业资格证及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到发证机关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
行政审批股
214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2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一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换)发手续。第三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证补(换)发手续,应当填写《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补(换)发申请予以办理。
行政审批股
215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换)发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为6年。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在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遗失、毁损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补发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服务单位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件变更手续。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申请转籍的,受理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查询核实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信息后,重新发放从业资格证件并建立档案,收回原证件并通报原发证机关注销原证件和归档。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式样见附件4)。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申请予以办理。
行政审批股
216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
行政确认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38号)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周期为12个月,从初次领取从业资格证件之日起计算。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每年的诚信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供公众查阅。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诚信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行政审批股
217
道路运输证(客运)办理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第二十六条 因拟从事不同类型客运经营需向不同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的,应当由相应层级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由最高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再核发。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换发。
行政审批股
218
道路运输证(货运)办理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行政审批股
219
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发放
行政给付
《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建【2022】80号)
行政审批股
220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公共汽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客运经营权。第二十三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参加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投标;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得参加投标的理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并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协议。自经营许可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颁发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证。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车辆,客运管理机构经审核符合许可要求的,应当配发道路运输证。
行政审批股
221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状况、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等制订。经营许可方案包括车辆数量、车型、票价、线路、班次、站点、经营区域、经营期限、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内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收取有偿使用费的,************************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行政审批股
222
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延续许可
行政许可
《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六条?城市公共交通经营权期限届满经营者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期限届满60日前向各市州、县(市、区)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可以逐年许可:(一)经营******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股
223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车辆数量及要求、******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行政审批股
224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县级权限)
行政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十五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经营协议,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原许可机关核实符合要求后,为车辆核发《道路运输证》。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行政审批股
225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二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承诺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经形式审查后当场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明确经营主体、客运站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等许可事项,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行政审批股
226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行政确认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三十六条??在重大活动、节假日、春运期间、旅游旺季等特殊时段或者发生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不能满足运力需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运行。
行政审批股
227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内部核查等方式获取营业执照、申请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现有车辆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等许可事项,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日发班次下限、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等许可事项,并告知班线起讫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成立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农村道路客运班线,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可以由其经营者自行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属于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许可机关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中途停靠地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行政审批股
228
权限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十条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人民政府确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省际和市际客运经营的申请,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决定。******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
行政审批股
229
对从事危险货物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七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行政审批股
23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第三十九条申请************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行政审批股
231
对内河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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