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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环德责改字〔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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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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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德江县苏海机制木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c4pj6n79
地址:德江县复兴镇联合村
经营者:苏海职务:厂长联系电话:******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8日对你木炭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木炭厂危险废物暂存间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4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2页、现场照片1份1页、影像资料1份,2024年3月18日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页,通过依法调查,证明当事人实施了上述违法事实,执法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持证执法,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木炭厂基本信息;
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木炭厂经营者的身份;
4.关于对《德江县复兴镇林和云机制木炭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3页,证明你木炭厂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情况;
5.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3页,证明你木炭厂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情况;
6.转让协议复印件1份1页,证明你木炭厂是2022年9月10日从林云增处转让而来;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木炭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之规定,现责令你木炭厂7日内规范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木炭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木炭厂拒******法院强制执行。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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