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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文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环(德)责改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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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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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报名
******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ajlu1b50001u
法定代表人:许勇
住所:德江县城北片区德江县经开区污水处理厂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真实、合法、关联证据为凭:
1.营业执照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份1页,证明你公司的主体资格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4年9月27日制作的《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铜仁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5页,证明你公司污染物排放方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事实;
3.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制作清单1份1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你公司排污等情况;
4.铜仁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德江县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德环表【2021】42号1份4页,证明你公司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情况;
5.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共36页,证明你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情况;
******人民政府会议纪要1份2页,证明你公司前期排放方式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2页,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及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不得以本公司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方式以外的排放方式排放污染物。
三、拒不改正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法院强制执行。
铜仁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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